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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