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