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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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