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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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