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