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