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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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