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