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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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