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