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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