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