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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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