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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