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