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