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