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