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