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