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