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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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