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