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