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