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