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