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