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