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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