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