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