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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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