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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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