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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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