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