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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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