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