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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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