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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