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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