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与拟设分公司应不在同一省级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且拟设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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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