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九节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设立

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3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七)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八)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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