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