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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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