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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