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
(八)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银保监会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七项规定的限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