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