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四条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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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