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