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八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