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八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