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