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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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