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九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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