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