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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