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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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