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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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