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七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