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