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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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