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本充足性监管指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